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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志偉 - 學務處 | 2024-05-15 | 點閱數: 13

臺南市中西區忠義國民小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13 年 05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南市中西區忠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
園性別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應由各處室實施下
列措施:
一、學務處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
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
進修活動,由人事室協辦。
二、學務處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學務處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
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由總務處或人事室協辦。
四、學務處或性平會執行秘書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
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
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宣導
事項由學務處辦理,並由教務處及人事室協辦。
第三條 學務處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
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並由輔導室協辦。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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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本校或臺南市政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貳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四條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總務處應定期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
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
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
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
製校園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
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
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應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
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
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知。
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
事項。
第參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五條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
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
人員者,並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
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辦理。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肆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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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
者,應立即通報本校學務處之權責人員,權責人員應依本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通報。
二、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
倫理之關係。
三、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
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
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
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
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
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學務處或本府教育局
處理。
五、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
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
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伍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七條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
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本校
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
申請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收件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
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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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
附卷。
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本校學務處應於
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本校性平會調查處
理。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
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學校,並通知當事人。倘申訴或檢
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府教育局調查之。
第八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學務處應
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
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
舉,由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本校性平會
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
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
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本校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第十條 本校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
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或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
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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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收件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本校性
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由本校學務處以書面通
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
理。
第十一條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非本校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
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
人現所屬學校依本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
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十三條 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
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
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
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
調查之學校支應。
第十四條 本校學務處應積極培訓校內至少於一名教職員工取得本法第
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
業證書,且經本府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
第十五條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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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
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
輔導工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
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
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六條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
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
育專業者。
三、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
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四、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就行為人、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
量者,不在此限。
五、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
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
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六、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
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七、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
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八、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
覽或告以要旨。
九、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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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一、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
以錄影輔助;訪談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
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本校學務處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
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
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八條 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
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
一、本校學務處、教務處或人事室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
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
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
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
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
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
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
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本項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本校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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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
校學務處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由本校學務處通知
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條 本校學務處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
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並由輔導室、教務處、人事室及
總務處協辦: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
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
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
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一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
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
依其事實認定對本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學
務處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
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
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
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
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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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
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本校學務處或人事室(下稱權責處
事)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
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處室應作成紀
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
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
定議處之權責處室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
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
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本校學務處應將該事件移送
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
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本校學務
處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
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
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
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
事宜:
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三、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
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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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務處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
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窗
口。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
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
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
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
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申請人或被害人向臺南市政府
教育局申復時,倘行為人向本校申復,本校學務處應即報請
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務處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
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
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
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
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
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
為決定。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
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
要求本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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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復。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調
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五、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六、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務處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
應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
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
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
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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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
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
經學務處或人事室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
證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校學務處或人事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
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本校學務處或人事室將輔導、防
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
或服務之學校,並由輔導室協助。
本校輔導室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並由學務處、
教務處及人事室協助辦理。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校應將本準則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
工聘約,並由學務處加強宣傳,由人事室協辦。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
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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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三十條 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
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
之會議紀錄陳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
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陳
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法、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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