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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 | 2021-02-26 | 點閱數: 519

一、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請貴校推薦教職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惟下列人員不宜遴薦:
(一)未年滿 18 歲者、體能不適任者、懷孕期間女性員工。
(二)投票日當天另有任務無法擔任是項工作,如值日、受訓者。
(三)服替代役之役男及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如:學校軍訓教官)。
三、本次工作人員遴派,工作地點為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
四、有關「投票所工作人員在工作地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以戶籍地與工作地投票所均在臺南市為限。
五、列冊人員如屆時有請調他機關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擔任工作人員時,仍請貴校推薦適當人員遞補之,為避免更換作業困擾,請審慎遴薦。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區公所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講習後發給講習交通費 200 元及核發學習時數 3 小時,講習會預定於 110 年 8 月辦理,屆時由各區公所另函通知被遴薦之工作人員。
六、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因目前公投案成立 1 案, 3 案連署中,俟成案數確定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如附件六)核發工作費。
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除依規定發給投票日工作費外, 110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 72 年 11 月 9 日台 72 人政參字第 30519 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 1 天。
八、凡辦理本項「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作業者,及投票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者,由本會依規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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