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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4-05-30 | 點閱數: 76

一、按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規定,涉及本校教職員工之性騷擾案件由人事室受理,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 06-2517906#161
   (二)電子郵件: vken73@tn.edu.tw

二、職場上的「性騷擾」,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的定義,包括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被同事或其他人帶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及雇主以帶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權益上的交換條件。如於下班以後,或不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被同事或其他人「性騷擾」,則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的情形。同仁如遇相關案件可循前述管道提出申訴,或逕洽人事室辦理。

相關法規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