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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學務組長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8-01-22 | 點閱數: 438


一、    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評量準則」。

二、    目的:
  為管理學生出缺勤狀況,養成學生勤學負責之精神,並落實學生在學安全與親師聯繫。
三、一般規定:
學生請假分病假、事假、喪假、公假、其他等,各項請假手續由監護人(家長)提出申請,並填寫學生請假單;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 8:30 前,以口頭或電話聯繫級任老師請假。請假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或整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者,學校即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之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追蹤處理。
(一)病假: 
    學生在校生病,先到健康中心,由學校護理師評估後認為需到校外就醫時,通知家長後才得離校,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    學生在家生病請假時,可先以電話請假(由家長親打)通知導師,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    病假三日以上須附就醫証明。
    學生因身體特殊狀況,無法準時上下學,須取得公立醫院醫生證明,請假時數登錄在個別請假簿。
(二)事假:事假由家長(監護人)先口頭請假、電話請假再補請假單。
(三)喪假:限直系親屬、須證明文件。
(四)申請在家自學者:請導師協助家長與教務組聯繫,並依申請在家自學規定辦 理相關程序。
 (五) 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六)學生請假應經導師核准並依權責逐級轉呈。本校權責如下:
    學生請假二日(含)以內者由導師核准(導師登載於學生出席勤紀錄簿內,必要時得送教務組存查)。特殊狀況及二日以上之請假,導師核准後,需由教務組長覆核並核轉教導主任。 五日(含)以上者需呈校長核准。
 (七)其他:
     學業評量日請假,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處理。
 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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