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務必以補充說明方式轉知 112 學年度在籍學生旨揭規定,並修訂 113 學年度之校內學生手冊。↵
三、倘對本文有疑義,請於 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第 20004 號調查表提問,本局將以填報系統之「回饋意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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