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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隆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4-04-23 | 點閱數: 9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按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三、承上,請各校於辦理上開說明二之管教衝突案件調查時,至少自「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或「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輔導員人才庫」或「執業律師」指派調查員 1 名,以維護案件公正客觀。↵

四、請各校持續宣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之規定,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零體罰之宗旨,維護學生身心安全,並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法。↵

五、檢附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或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各 1 份,詳細名單亦可至 https://reurl.cc/yLg4Ry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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