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08 年 7 月 1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80730204A 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融入相關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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