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定期評量補考成績採計方式
一. 查國民教育法第13條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爰教育部據前開規定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且本市復依該準則訂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 復查有關定期評量補考成績採計方式,該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惟該準則係法規授權訂定之命令,而行政機關得就命令為細節性、補充性之規定,爰「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二)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並未與該準則有抵觸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