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 101 年 1 月 6 日府法規字第 1001016436A 號令發布之「臺
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
理。
二、 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
(105 學年度: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
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
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 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本(107)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
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校內申請案件,符合申請
資格者,請以學校為單位,於本(107)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
前,檢附申請資料,送至永華特教中心( 700 臺南市中西
區永福路二段 86 號 林堤塘教師收)俾利審查。
四、 應檢附之資料如下:(1)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應完整填寫)
、(2)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 1 份並含簽到表)、(3)申請總
表(每校 1 份並應核章)、(4)申請表及 105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
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五、 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
辦法」及 106 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各
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