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6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089373A 號函辦理。
二、旨揭加註事宜,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由各師資培育大學協助辦理,申請所需參考文件、作業流程及責任區表如附件。
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以年資申請辦理加註教師資格,得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者申請認定。如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則得持相關證明,向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加註專長教師資格。
四、以年資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申請期限至 109 學年度( 110 年 7 月 31 日)止;以年資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申請期限至 113 學年度( 114 年 7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