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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學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4-03-10 | 點閱數: 260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檢附相關法規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師法。

(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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