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30066480 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藝才課綱相關配套措施之推動,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2 至 113 學年度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工作計畫」並規劃旨案,以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 |
三、 | 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
(一) | 服務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二) | 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 具藝術專長並具有 5 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2、 | 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3、 | 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
(三) | 遴選類別及名額 |
1、 | 音樂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2 名。 |
2、 | 美術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1 名。 |
3、 | 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 2 名。 |
四、 | 推薦方式 |
(一) | 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
(二) | 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
五、 | 申請方式 |
(一) | 收件日:自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臺北市 106016 師大路 31 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工作計畫辦公室)。 |
(二) | 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
(三) | 資料不齊者得於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
六、 | 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 02 ) 7749-3276 。 |
七、 | 檢附「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 113 學年度遴選簡章」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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