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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10-08 | 點閱數: 872

本校教職員(不含代理教師、約聘人員、臨時人員),子女若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得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 8 月 1 日至當年 7 月 31 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000 元;私立高職最高為 3 萬 7,800 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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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0984585線1081007府人給1081165145----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享有子女教育補助解釋案(主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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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0984585線1081007府人給1081165145----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享有子女教育補助解釋案(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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