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如有「民國 94 年 4 月 7 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 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如有是類人員,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