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
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於本(100)年 4 月 11 日開始發放生育獎勵金,並回溯自本(100)年 1 月 1 日生效。
生育獎勵金發給額度: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產婦生產第二名(含)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申請期限、受理單位: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