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將新住民語文列入語文領域學習課程,將自 108 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新住民語文課程實施初期,師資以本案培訓合格之教學支援人員為主。
二、報名資格: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二)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三)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所)學生(含畢業生)。
(四)擁有教師證及新住民語文國內外官方認證之證書。
本市 107 年度培訓共計 4 梯次,培訓資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