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13217 號函辦理。
二、另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 年 6 月 27 日第 5 次會議決議,建議年滿 5 歲至 11 歲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兒童,經醫師評估病情穩定適合接種者,於接種第二劑 COVID-19 疫苗間隔至少 28 天候,以同廠牌完成基礎加強劑(additional dose)接種。目前國內僅核准 Pfizer-BioNTech 兒童劑型可用於 5 至 11 歲基礎加強劑,建議對象如下:
(一)目前正進行或 1 年內曾接受免疫抑制治療之癌症患者。
(二)器官移植患者/幹細胞移植患者。
(三)中度/嚴重先天性免疫不全患者。
(四)洗腎患者。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患者。
(六)目前正使用高度免疫抑制藥物者(包括高劑量類固醇, alkylating agents,antimetabolites, transplant-related immunosuppressive drugs,cancer chemotherapeutic agents, tumour-necrosis factor (TNF) blockers 等)。
(七)過去 6 個月內接受化療或放療者。
(八)其他經醫師評估因免疫不全或免疫力低下,可接種基礎加強劑者。
三、請提供旨揭對象接種訊息參考。
四、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影本及學齡兒童及青少年(滿 5 歲至 17 歲)接種作業說明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