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業經教育部函釋略述如下:
一、教師經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始得予以輔助。
二、教師若有維護權利之必要,得提出刑事告訴、告發,惟告訴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無延聘律師之必要,故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對人民興訟,予以排除涉訟輔助之對象。
三、教師如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因具有犯罪嫌疑,難認其屬依法執行職務,不宜給予涉訟輔助,如已給予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命其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