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業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爰退休人員自是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惟如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仍屬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至如屬兼差性質者,則非屬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