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5 年 2 月 18 日府人給字第 1050172217 號書函辦理。 二、本項捐款由同仁自願參與,以一日所得(全薪除以 30 日)為原則,並尊重同仁樂捐意願及金額。 三、為簡化作業,有意願同仁請洽出納春杏組長,由學校直接於 105 年 4 月份薪資上扣款,捐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金專戶 009045065055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指定 0206 震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