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 二、「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倘有酒後駕車情形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