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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南 - 校務公告 | 2018-06-13 | 點閱數: 965

107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 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 1)相關規定者,請於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 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1. 比賽日期於106年 7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2. 如比賽適逢 107年 6月 30 日前後,而成績證明於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08 年提出申請。
  •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等賽事,本府另訂有該賽事獎勵金發給要點,所以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金。
  • 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 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可由原學校或就讀學校送件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各民間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請各單位填寫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後,務必確實就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 107 年 7 月 31 日前寄(送)達臺南市體育處。
  1. 郵寄通訊:
  1. 地址: 7024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 10
  2. 收件人:臺南市體育處-106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文件
  1. 親自送達:

收件時間: 7月 1日至 7 月 31 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 請申請人備齊以下文件,依編號順序以A4格式裝訂後,送件申請辦理,資料不齊全者,退回文件俟補正完畢方予受理。
  1. 檢核表(如附件 2):請依檢核表檢核相關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申請文件經審查完畢公告審查結果後,申請人僅得就審查有疑慮之部分提出申請查詢,恕不受理補件作業,請務必注意!)
  2. 申請名冊(如附件 3):區分為「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2種格式。以學校、民間團體為單位統一送件申請者,所有申請人請彙整在同一份名冊內。本市所屬各級學校請另至本局填報系統(http://survey.tn.edu.tw/編號 9015)上傳申請名冊原始 Excel 電子檔,其餘(含無填報權限者)請寄至scholarshiptainan@gmail.com電子信箱;紙本請於核章後檢附下列文件送體育處申請。
  3. 申請表(如附件 4):區分為「選手」及「教練」2種格式。

 

 

 

  1. 戶籍資料(選手)、身分證明(教練)
  1. 選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戶籍謄本需申請日前 3 個月內由戶政單位核發,即 107 年 4 月 1 日以後申請),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或申請人簽章)。
  2. 教練:檢附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正反面)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或申請人簽章)。
  1. 獎狀或成績證明:檢附獎狀成績證明影本 1 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或申請人印章)。
  2. 秩序冊(請參閱附件 5範例)
  1. 請附(1)秩序冊封面、(2)競賽規程、(3)該隊隊職員名單、(4)參賽項目組別 賽程表(可清楚辨識該項目全部參賽隊數)等頁數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或申請人印章)。

若附整本秩序冊者,請將參賽項目隊職員名單、組別、賽程表等以螢光筆標識,並於該處摺頁或貼標籤,以利識別。

  1. 申請國際競賽所檢附之參賽項目組別賽程表,請務必加註「國家名稱」,無法辨識國家者,視為未達 6國家;申請全國競賽亦同,請務必於參賽項目組別賽程表加註「縣市名稱」,無法辨識縣市者,視為未達 5縣市。
  2. 選手及教練均以秩序冊註冊名單為主。
  3. 如為國外原文秩序冊,請就以下部分中文翻譯
  1. 賽會名稱全銜。
  2. 參賽項目及組別。
  3. 隊職員名單。
  4. 同一組之參賽國家隊數。
  1. 所列競賽規程或獎狀、成績證明,全國競賽需載明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字號本市競賽需載明本處核准字號,未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體育署或本處核備公函影本佐證。

※ 107年體育獎助金申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簡明表

項目\對象

選手

教練

資格

比賽首日前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檢具文件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1)實際擔任所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

(2)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成績計算期程

106年 7月 1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檢具文件

(1)獎狀或成績證明。
(2)
秩序冊:競賽規程、隊職員名單、參賽項目組別、賽程表。

各競賽種類之規定、限制及獎助金審核基準

競賽種類

一、國際競賽

二、全國競賽

三、本市競賽

申請次數

擇 1次最優成績

共得擇最優 3次成績申請,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時,全國競賽僅得擇最優 2次成績申請。(選手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 1 次為限)

限制

  1. 以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2. 已領取本府發放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如:臺南市龍舟錦標賽、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各類聯賽第 1~3 名)。
  3. 非以名次給獎(如:特優、優等)之競賽,不符本獎助金發給資格。

規定

  1. 除有會前賽、資格賽、訂有參賽基準者外,所參加項目應有6以上。
  1. 參加項目應有5縣市以上參賽。(賽會依能力分級之最優級組不在此限)
  1. 參加項目應有4隊(人)以上參賽。
  1. 未達 6國有 6隊(人)以上參賽者,獎助金比照全國競賽金額核發。
  1. 未達 5縣市有 6隊(人)以上參賽,比照本市競賽金額核發。
  1. 單項錦標賽以本市各單項體育團體或本市學校報備有案之正式賽為限。(僅限本市辦理之比賽始可申請。)
  1. 世界或亞洲各級各類錦標賽之主辦單位以國際聯合會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承認之亞洲運動總(協)為限。
  1. 全國錦標賽:指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其所輔導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主辦,競賽規程有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字號,並經當屆或前一屆全國運、全民運、全中運或全國身障運列為正式競賽項目

  1. 團體賽獎助金,依個人賽金額 1/2核發;各項接力、個人雙打及依個人成績累計錄取名次者,依個人賽金額核發。
  2. 全國競賽,賽會依能力分級者,除最優級組外(例如菁英組、公開組),其餘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
  3. 全國競賽,賽會依年齡分級(組)者,皆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4. 教練指導個人或團體賽之獎助金,依個人賽金額核發 1人。(團體賽選手人數 11 人以上者及籃球、排球、棒壘球、足球、橄欖球、水球、曲棍球、手球、慢速壘球等運動種類,得加發 1 人)。
  5.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第 4名至第 6,依教育部或高中體育總會主辦之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標準核發獎助金。
  6. 各項競賽之同一參賽項目組別,如又於同一組區分 A、 B、 C 、 D 等小組進行分組比賽並分別錄取名次者,視為表演賽,不予採計
  7. 全國錦標賽之運動舞蹈競賽項目,依能力分組之職業公開組為最優級組,其餘職業新星、業餘、新人組等非最優級組,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依年齡分組之組別(如:壯年 A 、 B 組等),皆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
  8. 棒球競賽項目之硬式組(木棒組)為最優級組,其餘軟式組、鋁棒組等非最優級組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
  9.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可至各賽會當屆或前一屆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