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會敘獎原則: *第一、二、三名或特優→嘉獎貳次;第四名至第八名→嘉獎乙次; *個人項目與四百接力由體育組統一敘獎;
*團體獎項大隊接力、趣味競賽、精神總錦標,由導師針對參與者提出敘獎。
(田徑總錦標不予敘獎;化妝遊行敘獎原則請參考附件「107 化妝進場得獎敘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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