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星期六)至4月22日(星期四)計6天,於雲林縣舉辦。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1。
二、桌球、羽球、網球、木球,預定於3月9日(星期二)至3月15日(星期一)辦理資格賽,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統籌負責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競賽部-競賽組(以下簡稱競賽組)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 競賽種類
(一) 必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舉重
10.射箭 11.軟式網球 12.空手道 13.射擊 14.拳擊 15.角力 16.自由車 17.木球
18.輕艇 19.擊劍 20.划船。
(二) 選辦種類:21.滑輪溜冰(競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