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10244917 號來文
宣導: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情況及推動執行性侵害、
性霸凌及性騷擾防治工作。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
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
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
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
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
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
員,應依法告發。」。
三、發生校園性平案件時,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倘涉教育場域權力不對等之師生事件,除依前述
規定辦理外,查證屬實者應確實依「教師法」、「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查明妥處,以保
障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