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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志堅 - 校務公告 | 2021-02-19 | 點閱數: 314

一、基於防疫需要,各校(園)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校(園)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