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6
:::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3-03-01 | 點閱數: 829

以下文件皆要重新申請:

(1)、102 年市區公所證明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含:「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2)、導師提出證明單: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出具證明等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

若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證明文件已交至總務處或教務處,則不用再繳交(尚未繳交的學生,請在期限內繳交)。若導師尚未幫學生提出證明單(請在限內提出,證明單開學時已放在學務處的資料袋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