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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志堅 - 校務公告 | 2022-04-29 | 點閱數: 207

一、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4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55777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 3 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同法第 11 項第 3 項規定略以,「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次查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釋規定,為求審慎,建議教師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情形時,學校應審酌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認定有疑義時,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併予敘明。

四、為避免教師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修正授權規定(原學校核准報局備查,改為由教育局核准),教師倘有上述情形者,學校應確依檢核表所列事項予以審查,並於申請起始日兩週前報教育局核准。

五、各校准駁教師各項留職停薪案件時,針對教師長期留職停薪案件,應確實審酌事由及期間,並落實相關檢核機制,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據此已修正相關申請書,請同仁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時,應查填新版申請書。
七、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來文、「教師留職停薪人員申請書」、「教師留職停薪人員延長期限申請書」及「教師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申請書」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