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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秀菁 - 校務公告 | 2022-09-05 | 點閱數: 98

主旨:為重申各校應落實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且提供完善之支持服務與特教資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3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28255號函辦理。

二、查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及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工作要項等法規,均嚴格規範旨揭事項。

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承上,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五、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4條所明定之教育權,請貴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並請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需求,於訂定後請學校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六、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1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下1個學期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1次。

七、依前揭規定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請各校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