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02 年 3 月 21 日府人考字第 1020208709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原名稱「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鑒於其規範之內涵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相關事宜及實施措施,為期名實相符,爰修正為旨揭名稱。
三、本次修正重點詳參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