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
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
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核給陪產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3 月 2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31750D 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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