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桌球專長正取 1 名,另備取 1 名。
二、代理期限自 112 年 4 月 21 日至民國 112 年 10 月 8 日止。
(代理期間若因原職務教練提前歸建復職,或無經費預算支應時,應無條件自動解職。)
三、工作內容
(一)規劃推動桌球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二)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桌球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課後訓練事項。
(四)規劃辦理寒暑假假期訓練事項。
(五)其他運動訓練委託辦理事項。
(六)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七)參與相關校務活動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遷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始得報名。
二、應試資格:
(一)持有經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核發 C 級 (含)以上教練證者。
(二)大學體育相關科系畢業
相關報名詳細事項,請自行參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