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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4-25 | 點閱數: 2180

主旨:為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短期兼任代理(課)教師一節,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短期兼任、代理(課)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遵循原則如下:
(一)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節數或學校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應優先安排編制內教師兼代課或至「臺(一)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節數或學校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應優先安排編制內教師兼代課或至「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外聘合格教師資需求,於無人應聘,方可由退休教師擔任。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後一年內不得再任原服務學校短期代理(課)課教師。
(三)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為限。
(四)學校聘用退休教師不得超過學校所需聘用短期兼任、代理(課)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總數 50%。
(五)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有違上開原則規定,除不予支薪外,並將對相關人員究責。
三、本局 100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中字第 1000032307 號函有關退休教師每週兼代課節數限制,併同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