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3823 號函及本局 112 年 6 月 14 日南市特教(二)字第 1120781846 號函諒達。
二、本實施計畫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開辦臺灣手語實體課程之學校。
(二)辦理期間: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協同教師資格、任期、置任人數:
1、資格:由具教學熱忱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退休教師擔任,且以教學年資(包括代理年資) 1 年以上者為優先。
2、任期:以同一人連續擔任 1 學期或 1 學年為原則。
3、置任人數:每校各學期可置任協同教師之人數,以學校各學期開設臺灣手語實體課程之班級總數為上限。
(四)協同教師權利及任務:
1、權利:由專任、代理教師全學期協同授課者,於已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外所協同授課之節數,得列計其超時教學節 數,每週以 6 節為限;由退休教師全學期協同授課者,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附則所定整學期 兼任、代課者之支給方式支給。
2、任務: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提供教資源需求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請於本學期開學後 2 週內( 9 月 12 日前),函報本局並經同意後置任協同教師,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更能達成預期成 效。
四、實施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