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案參加對象:
( 1 )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 2 )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承辦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並配合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2.檢附 102 年度臺南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及計畫,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