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63814 號函辦理。
二、辦理歲時祭儀放假,請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證明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單
位辦理放假。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