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訂定強化公務人員積極任事
之具體做法,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5 月 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330582 號函辦
理。
二、本案係民間人士向行政院建議「研議公務員行政怠惰懲處
方案,並適度解套圖利罪,以提升公務員積極辦事之效率
」。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102)年 1 月 30 日學者專
家諮詢會議及同年 3 月 26 日與司法院、銓敘部等機關之研
商會議結論,有關「行政怠惰」之意涵為「公務人員除應
執行法令及政策外,亦應本於文官核心價值及公務人員服
務守則之精神,對行政或業務問題預為防杜其發生,因怠
於作為,而導致不良後果發生者」。
三、為避免各機關學校有上揭怠惰之情事,並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行政院釐定下列強化公務人員積極任事之具體做法:
(一)加強訂定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二)確實執行各項案件時效管制措施。
(三)加強公務人員為民服務、同理心、廉政、倫理、溝通等
方面之訓練。
(四)對於具體為民服務良好之案件應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