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 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 2 年,嗣經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 5 年,其請求返還內 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而非僅得請求自撤 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 5 年之數額,請查照。(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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