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本規定依教育部令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024A 號 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名稱並修正為「校園
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2.「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