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336337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837212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1042804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994095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5130144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6092913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70930062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8103894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91156755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6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110280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11168421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21216114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2205767 號函修訂發布
一、 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 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 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 教育部 113 年 3 月 21 日臺教授國部字 1135400097A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 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
二、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三、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轄區教育資源落差。
一、 臺南區(以下簡稱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學校、
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並取得學歷認證,且設籍本區內之學生。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為推動本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供多元適性學習機會,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建構優質適性教育環境,辦理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特成立以下組織,其組織成員及任務分述如下:
一、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一)組織成員
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籌組,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各該主管機關代表、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代表、國民中學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二)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規劃免試就學區(含共同就學區)範圍。
2. 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經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招生比率、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本區高級中等學校聯合籌組,其成員應包含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二)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二)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二)組織任務
1.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一、 本區免試入學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比率,以達 50%以上為原則。
二、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名額比率依教育部規範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人數之 35%。
(二)市立、私立學校直升比率上限以高中職部核定招生數之 50%為限。但私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50%。
(三)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於該校核定直升名額中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四)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本區免試入學辦理;其直升辦理方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直升作業放榜前採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三、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對象之班別、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另訂之。
一、 報名方式
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含本區各高級中學國中部直升報名)。
二、 辦理程序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三、 辦理方式
(一)各國中之「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二)建置免試入學報名系統或資訊平台,公告各校招生名額。為使報名、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公平、公開,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匯)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交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彙辦;非應屆畢業生者以個別報名方式辦理。
(三)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並於線上系統公告錄取結果。
(四)免試入學學生報名,可選填多志願,每一志願序至多可選填 3 校為一群組,其中技術型高中(高職)不限科數,完成報名作業者,不得更改志願序。第 6 志願序(含)後志願選填以單科為單位,以 7 分計。
四、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免試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全額錄取。
(二)免試入學作業,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招生學校應保障提出申請之國中免試入學名額。當各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下列同分比序順序依序比較之:
(1)總積分
(2)志願序
(3)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
(4)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
(5)會考加註標示(含總標示及國、英、數、自、社分科標示)
(6)志願序內之學校序及科別序。
(三)為保障經濟弱勢學生,當同分比序順序總積分相同時,以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優先錄取。
(四)第 2 款所指保障,係指本區國中學生以其第一志願序所選學校,且為該國中比序項目積分分數最高者,每國中限 2 名,男女各 1 名,若學校所招收學生為單一性別者,仍以 2 名為限。
(五)如遇同校保障名額同分時,應依本區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同分比序順序依序比較之,經比序仍超額時,將增額錄取。
(六)當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名額小於登記人數時,各保障名額依本區免試入學比序項目進行同分比序,依序比較之,經比序仍超額時,超額之部分,依申請者志願與其他學生依序分發。
(七)保障名額不包含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至本區就讀之學生。
(八)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2 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
(九)學生經第二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不予抽籤,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十)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十一)本區比序項目依「臺南區免試入學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辦理;多元學習表現各項採計規定依照「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一、 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學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二、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三、 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四、 學習時數不完整及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之學生,其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實際就讀學期之成績,並依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
五、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多元學習表現成績之採計依照「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比序項目 | 積分換算 | 最高分數 | 備註 | |||||||||||||||||||||||||
1.志願序 | 志願序 | 第 1 志願序 學校 |
第 2 志願序 學校 |
第 3 志願序 學校 |
第 4 志願序 學校 |
第 5 志願序 學校 |
12 分 |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1. 每一志願序至多可選填 3 校為一群組,其志願序積分相同。 2. 同一志願序學校如有多科別,選填時視為同一志願序,其志願序積分相同。 3. 同一學校第 2 次選填,視為不同志願序。 4. 第 6 志願序(含)後志願選填以單科為單位,以 7 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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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 | 11 分 | 10 分 | 9 分 | 8 分 | ||||||||||||||||||||||||
2.多元學習表現 | 競賽成績 |
|
最高採計 50 分 |
1. 限國中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獲得之成績始採計。 2. 競賽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 3. 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4. 本項最高 10 分。 |
||||||||||||||||||||||||
獎勵紀錄 | 1.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2.獎勵紀錄、服務學習、社團參與各單項最高採計 15 分。 3.體適能最高採計 10 分。 4.語言認證最高採計 5 分。 |
|||||||||||||||||||||||||||
服務學習 | ||||||||||||||||||||||||||||
社團參與 | ||||||||||||||||||||||||||||
體適能 | ||||||||||||||||||||||||||||
語言認證 | ||||||||||||||||||||||||||||
3.就近入學 | 符合 10 分、不符合 0 分 | 10 分 | ||||||||||||||||||||||||||
4.國中教育會考 |
會考分數五科加上寫作測驗總積分為 36 分,每一科 寫作測驗 6 級分 1 分、 5 級分 0.8 分、 4 級分 0.6 分、 |
36 分 | ||||||||||||||||||||||||||
參考總分 | 108 分 |
備註:
一、競賽成績、獎勵紀錄、社團參與、服務學習及語言認證等項,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二、多元學習表現各項目採計依照「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三、本區與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免試就學區之學生,在就近入學項目其計分標準一致。
四、本區國中教育會考加註標示比序方式如次:
(一)同為會考精熟級(1>2>3>………>15):
1.五科 A++ 6.三科 A++ 11.一科 A++四科 A+
2.四科 A++一科 A+ 7.二科 A++三科 A+ 12.一科 A++三科 A+
3.四科 A++ 8.二科 A++二科 A+ 13.一科 A++二科 A+
4.三科 A++二科 A+ 9.二科 A++一科 A+ 14.一科 A++一科 A+
5.三科 A++一科 A+ 10.二科 A++ 15.一科 A++
(二)同為會考基礎級(1>2>3>………>15):
1.五科 B++ 6.三科 B++ 11.一科 B++四科 B+
2.四科 B++一科 B+ 7.二科 B++三科 B+ 12.一科 B++三科 B+
3.四科 B++ 8.二科 B++二科 B+ 13.一科 B++二科 B+
4.三科 B++二科 B+ 9.二科 B++一科 B+ 14.一科 B++一科 B+
5.三科 B++一科 B+ 10.二科 B++ 15.一科 B++
(三)若為部分科目精熟級、部分科目基礎級:
1.仍依前開比序順序進行比序。
2.A++> A+>A> B++> B+> B> C 。
(四)會考加註標示(總標示): A++> A+>A> B++> B+> B> C 。
(五)會考分科標示(依序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 A++> A+>A> B++> B+>B> C 。
五、志願序內之學校序及科別序。例:第一志願序內之第一間學校之第一科別。
六、為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同分比序順序當總積分相同,以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 子女)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