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336337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837212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26736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9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111921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51294325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6109177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8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71054424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8110285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91145758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110980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11206626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21514471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2207062 號函修訂發布
一、 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 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 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1643A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一、 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 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 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一、 臺南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藝術才能班、體育班、科學班、專業群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另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者。
二、 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一)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 3 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四、先行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且已錄取報到之學生。
伍、招生名額比率
一、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以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15%;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50%為原則,並依教育部公告比率範圍訂定之。
二、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但採甄選入學之專業群科、體育班、藝術才能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應成立以下組織:
一、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籌組,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主管機關代表、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代表、國民中學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經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特色招生審查會):其成員包含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主管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專家)、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校代表、國民中學代表等,負責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計畫書,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其成員由各招生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負責訂定組織分工、作業內容、試務工作及辦理分發入學作業有關事宜。
四、本區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依相關規定單獨或聯合數校成立委員會,其成員由各招生學校籌組,其成員含招生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組成。
五、各高級中等學校成立校內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一、 申請程序
(一) 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本區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或群科特色課程,並得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二) 申辦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依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前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如下:
1.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與招生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3.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 3 年課程規劃草案及相關師資條件。
4.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6. 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學生未來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轉銜與升學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 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申請辦理特色 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位,應僅呈現群、科別名稱。
8.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 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11.班(群、科)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三)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特殊班、科,如申請辦理甄選入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四) 經本局及教育部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班(群、科)課程內容應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為原則,並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
(五) 經本局及教育部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後,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報本局及教育部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六)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得與招生區內之國中合作,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二、審核程序
(一)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辦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二) 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審核表詳附表):
1.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2.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之內外部評估。
3.課程規劃草案: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4.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 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6.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申請辦理特色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位,應僅呈現群、科別名稱。
8.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10.學校評鑑:經教育部或本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結果,檢附佐證資料。
11.預期成果。
12.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三) 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定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審查後 1 週內申復。
三、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一) 經核定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自核定學年度起, 3 年內(含核定辦理學年度)得免提申辦計畫。
(二) 本局得審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其招生名額。
(三) 新申辦或重新申辦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群、科)變更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四) 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群、科)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學年度停辦者,免提計畫書,經該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五) 本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 9 月 30 日前,將審查結果與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
一、 招生學校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經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核通過設班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以甄選入學方式設班之學校。
二、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擇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
三、辦理類別:
(一) 考試分發入學:獲核定辦理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專業群科甄選入學:
1. 特殊班、科: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
2. 技術型高中專業群科。
四、就學區:
依核定之就學區辦理招生。
五、招生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應採聯合辦理招生為原則;單一班(群、科)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六、 命題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應採聯合辦理命題為原則,各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前項招生方式為單獨招生者,則得單獨籌組命題委員會,本上述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七、測驗內容:
(一) 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科測驗,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學習領域,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理。
(二) 專業群科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應以能符應國中課程綱要為原則。
八、入學依據:
(一) 考試分發入學:以入學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依據。
(二) 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甄選入學之依據。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門檻。
一、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每年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
二、曾獲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 3 年內(含核定辦理學年度)得免提申辦計畫。惟招收人數未達預計招生數 60%之學校,下ㄧ學年度仍須依本要點提出申辦計畫及改善措施,經審核通過始得繼續辦理。連續 3 年招生人數皆未達 60%之學校,下一學年度不得再申請設置同一特色招生班級。
三、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四、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本區特色招生審查會、本區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試務委員會及本區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成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