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5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32439 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要點修正部分為:第二點藝文活動刪除「研習」項目
;及第四點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
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有關本府訂頒之「臺南市政府各
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五)目員工
旅遊活動及第五點規定,有關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部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