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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6-05 | 點閱數: 799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5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32439 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要點修正部分為:第二點藝文活動刪除「研習」項目
         ;及第四點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
        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有關本府訂頒之「臺南市政府各
        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五)目員工
        旅遊活動及第五點規定,有關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部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