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暨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 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有在職員工(為其投保 且當年度工作滿三個月)與在校師生,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 前接受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各項環境教育活動於執行前應 至指定網站「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 moenv.gov.tw/)提報計畫,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核發環境 教育時數,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前提報單位執行成果。
二、違反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三、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員工與師生均應每年參加 2 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 計算。
四、綜上,請貴單位務必依規定於環境教育活動執行前至環境 教育終身學習網提報計畫,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核發環境 教育時數,並督促所屬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接受 4 小時以上 環境教育,若為本府所屬單位則須再確認其中內含 2 小時低 碳環境教育。 115 年 1 月 31 日前確認所屬在職員工皆完成 4 小 時環境教育後,提報單位執行成果。
五、如有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相關問題,可至該網站(下 載專區/環境教育提報作業),查看操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