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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校(園)公教同仁應以身作則樹立形象,共同維護酒後不
開(騎)車之法紀,作為全民之榜樣,並請校(園)加強宣導
正確觀念,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市府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諒達)
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
48 號函意旨。
二、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業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
之 3 規定,加重酒駕肇事刑責,以有效遏止酒駕犯行,全民
均應秉持勿以惡小而為之之心態,避免重蹈投機取巧所導
致重大遺憾之覆轍。
三、邇來發生公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民
眾將公部門人員一體視為執法者,公教人員更應以身作則
,以維官箴,請各校利用校務會議、晨會、班親會等集會
向教職員工及學生家長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酒駕零
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
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
(騎)車之危險行為。
四、公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除應受刑事法令處罰外,其行政
責任之追究,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其施
行細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各相關獎懲標準表
等規定所訂標準,給予最嚴厲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