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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7-19 | 點閱數: 2309

主旨:有關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之導師費支給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20064998 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釋有關教師兼導師之導師費支給疑義說明如下:


     (一)教師兼導師於星期五及下星期一請假,是否視為連續請假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

        宜由各校秉 權責認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職務者應以專任教師為原則,如由按日計酬之代理代課教師代理

          導師職 務,因其星期六日並未支薪,該期間非學校代理教師身分,實際並無法代理連續請

         假跨例假日之導師職務,建議宜另覓合適教師代理。


三、另有關教師兼導師於寒暑假期間申請娩假者,其導師費仍比照縣市合併前原臺南市之規定,

       原則不予扣除,返校日或其他應行到校日改發給實際代理導師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