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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8-20 | 點閱數: 59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755291 號

主旨:本市教師申請國外進修留職停薪,起迄日期仍請依本國學期(2 月 1 日、 8 月 1 日)為單位,

          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

      應以學期為單位。……」;復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

       施要點第七點規定略以,「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二)留職停薪進修、

       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先予敘明。


二、復查各國學制歧異不一,學期起迄日期亦有差異,為衡酌國內外教師申請進修之

       衡平性、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後聘任代理教師之程序,以及學生受教權與校(園)內課

       務安排等因素考量,爰規範教師申請國外進修留職停薪仍應以本國學期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