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
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22963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