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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9-13 | 點閱數: 633

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