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所訂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
撫卹金之請求時效,仍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 27 條及撫卹法第 12 條之規定,自請求權
可行使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9 月 5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083 號書函辦理,
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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