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獎懲要點(增.刪)修如附件:
二最新修正學生.輔導改過銷過實施要點----於 10/1 開始實施.
三.一年級導師請幫忙提醒學生修改(學生事務手冊)P21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得予特別獎勵
四.學生輔導改過銷過要點如下
P24第六款-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2.申請改過銷過於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處罰類別 |
考查期間 |
敘獎相抵 |
服務學習時數相抵 |
警告 1 次 |
二 週 |
嘉獎 1 次 |
6 小時(原 3) |
小過 1 次 |
四 週 |
嘉獎 3 次或小功 1 次 |
18 小時(原 9) |
大過 1 次 |
八 週 |
嘉獎 9 次(大小功類推) |
54 小時(原 27) |